关于第39089947号“匯賺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089947号“匯賺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638号

       

      申请人:核聚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89947号“匯賺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610282号“汇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匯赚宝”与引证商标“汇赚”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