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730073号“CITD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637号
申请人: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30073号“CITD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7627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设计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区别较大,二者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