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394575号“博奥环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636号
申请人:四川博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弘毅天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94575号“博奥环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363470号“博奥生物 CAPITALBIO CORPORATION”商标、第4100600号“搏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信息资料、财务报表、宣传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主要识别部分“博奥”,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处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水净化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为自制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