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422206号“点滴脑馋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422206号“点滴脑馋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633号

       

      申请人:张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22206号“点滴脑馋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显著性较强,其中“馋”字表达了申请人希望消费者对其提供饮食的认可,且申请商标带有诙谐调侃意味,并不致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已经为申请商标投入了大量使用,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脑残粉”通常指代那些对于名人或不同品牌极度痴迷、疯狂追求以至于失去理智的人群。申请商标由汉字“点滴脑馋粉”构成,其中“脑馋粉”与“脑残粉”呼叫相近、首尾两字相同,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进行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