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701987号“蔡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625号
申请人:卡尔蔡司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01987号“蔡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第22989708号“蔡司WTCA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商标的复制和抄袭,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异议案件受理通知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被我局作出的异议决定书予以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现处于无效宣告案件审理中,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蔡司”文字构成、呼叫完全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