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1818528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34738号重审第0000002981号
申请人:上海冠雨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034738号《关于第1818528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414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行终544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行再41号,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认为,第95175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予以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若仍以二审判决作出时的事实状态为基础去考量申请商标应否予以核准注册则显失公平。故对被诉决定、一审、二审的判决结论予以纠正。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18年4月27日的第1597期《商标公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