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46690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612号
申请人:深圳市华金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晓光知识产权(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669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3337722号“途创防伪及图”商标、第113735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呼叫、设计理念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材料及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中的图形以及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自制证据或与申请商标的使用无关,其宣传材料上显示的为申请商标与其他文字的结合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本身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