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995014号“三座茅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611号
申请人:内蒙古宇华金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95014号“三座茅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庵”并非宗教活动场所,其用于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庵”特指女性修行者居住的寺庙,其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