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974361号“古树春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608号
申请人:济南肿么肥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74361号“古树春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5952419号“春风”商标、第37216871号“春风”商标、第37205218号“春风”商标、第33548270号“春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四信息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至三现均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经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三“春风”,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茶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