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457459号“农夫粮心HUA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457459号“农夫粮心HUA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607号

       

      申请人:宋永民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57459号“农夫粮心HUA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595380号“农夫粮品及图”商标、第23911069号“农夫之心”商标、第30733268号“农夫之心”商标、第35244551号“农特粮心”商标、第7969054号“华恩服饰HUA EN”商标、第3595924号“HUAREN及图”商标、第10194862号“HUAW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外观、构成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光盘一张,内含宣传销售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区别较为明显,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农夫粮心”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主要识别部分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