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180357号“易骨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180357号“易骨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601号

       

      申请人:南京易创易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80357号“易骨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特创意,具有显著特征,与其指定服务无关,并未表示服务内容,可以核准注册;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骨堂”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广告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