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441382号“IMQ”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542号
申请人:汉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41382号“IMQ”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80354号“IMO”商标、国际注册第770512号“I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芯片(集成电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逆变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获准在我国领土延伸保护的用于所有上述产品的零部件和配件,但不包括液体的仪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仅相差尾字母,在字母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