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1980号“RED BUL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961号
申请人:Red Bull AG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1980号“RED BU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32类商品上的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3201号、第1219609号、第1289559号、第3478098号、第5033255号、第5033256号、第5033257号、第5033258号、第5035425号、第5035426号、第5035428号、第5035427号、第8047957号、第11460102号、第878073号、第11227117号、第11227115号、第878072号、第5608276号、第5608281号、第7993133号、第11227127号、第11227129号、第11227190号、第24144331号、第4974055号、第170669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七)中的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十二至二十六的权利人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双方已在2009年6月30日签订了《商标共存协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故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十二至二十六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一、二十七在整体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十一已于2014年4月20日被撤回并公告,异议申请也不予受理,状态已无效,不应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的公司登记证明及中文摘译;申请人的母公司登记证明及中文摘译;申请人与其母公司之间的股权关系证书及中文摘译;引证商标所有人的相关信息;共存协议复印件的公证认证;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的公证认证;许可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的公证认证;上述商标档案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十一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十二至二十六的所有人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复印件,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十二至二十六的并存。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十二至二十六的整体尚存在一定差异,故我局对上述同意书予以认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啤酒;麦芽啤酒;小麦啤酒;波特黑啤酒;艾尔啤酒(上发酵啤酒);司陶特烈性黑啤酒;拉格啤酒(下发酵啤酒);制饮料用糖浆;其他制饮料用的制剂;制柠檬水用糖浆;起泡饮料用锭剂;起泡饮料用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十七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水”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十七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十七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 啤酒;麦芽啤酒;小麦啤酒;波特黑啤酒;艾尔啤酒(上发酵啤酒);司陶特烈性黑啤酒;拉格啤酒(下发酵啤酒);制饮料用糖浆;其他制饮料用的制剂;制柠檬水用糖浆;起泡饮料用锭剂;起泡饮料用粉”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