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353644H号“INFOTE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353644H号“INFOTE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951号

       

      申请人:因夫泰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53644H号“INF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的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23105号、第1356335号、第9614406号、第11059792号、第7589537号、第1151592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第35类服务上的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3837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七)在构成部分、视觉效果、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各引证商标提出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三、四、六已被贵局撤销。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全部复审商品上、第35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四、六、七已被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七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引证商标二处于等待评审应诉中,引证商标二、三、五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测量和检验设备;电子扩音设备;电影剪辑用的电子信号发射器;教育装置和仪器;视听、电信、远程信息传输装置及仪器;电视机;盒式磁带录音机;录像机;无线电设备;放映机;汽车收音机;天线;卫星天线;扬声器组;放大器;高保真度成套电唱机设备;调制解调器;用于加扰和解扰信号和转播信号的设备;电话增音器;卫星;麦克风;磁带;录像带;激光唱盘(音像);数码视盘;录像磁带;电话;唱片;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收银机;科学和电信卫星;灭火设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已与引证商标三、五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的状态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测量和检验设备;电子扩音设备;电影剪辑用的电子信号发射器;教育装置和仪器;视听、电信、远程信息传输装置及仪器;电视机;盒式磁带录音机;录像机;无线电设备;放映机;汽车收音机;天线;卫星天线;扬声器组;放大器;高保真度成套电唱机设备;调制解调器;用于加扰和解扰信号和转播信号的设备;电话增音器;卫星;麦克风;磁带;录像带;激光唱盘(音像);数码视盘;录像磁带;电话;唱片;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收银机;科学和电信卫星;灭火设备”复审商品上、第35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