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542543号“親子王國Baby Kingdom
ma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298号
申请人:卡尼瓦尔(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8542543号“親子王國Baby Kingdom ma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522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989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55444号、第1305541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五)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010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动物用化妆品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五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申请商标在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等其余复审商品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五显著识别文字“親子王國”、引证商标四“Baby Kingdom”,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浸清洁制剂的婴儿湿巾、香精油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