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67724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807号
申请人:堂宁资产服务有限公司;乔治堂宁建筑有限公司;堂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772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41163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955419号图形商标、第1548725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就商标共存进行协商,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撤三申请材料、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尚未提交引证商标一、二的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