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6334号“G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933号
申请人:GCE HOLDING AB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6334号“G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79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1450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注册申请,贵局已作出撤销决定,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外观、显著识别部分和发音上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提交的撤销申请与撤销决定等材料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印刷电路;集成电路块;集成电路”商品上、引证商标二在“计数器”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设备和仪器;压力传感器和压电压力传感器;显示终端和显示终端装置;螺线管阀;软件;无线传感器;传输临床信息用设备;接地夹具;电气控制面板和终端装置”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指示器和控制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测量设备和仪器;压力传感器和压电压力传感器;显示终端和显示终端装置;螺线管阀;软件;无线传感器;传输临床信息用设备;接地夹具;电气控制面板和终端装置”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