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13080891号“恒都蘭房”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35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青岛恒都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康桥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重庆恒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080891号“恒都蘭房”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3771号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2016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茶等全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茶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一直持续宣传进行商业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市北区晏如居日用百货店销售茶叶的销售发票;
2、市北区晏如居日用百货店与聊城同心国学院签订的销售合同;
3、申请人与市北区晏如居日用百货店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申请人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在此阶段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
4、商标注册证;
5、兰房会所网页截图;
6、《软件园内竟藏有这么一家休闲圣地!》网页宣传截图;
7、复审商标茶叶商品实物照片。
我局将上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寄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8月14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咖啡、糖、蛋糕、面包、茶饮料、蜂蜜、谷粉制食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品商品上。专用期至2025年1月6日。2019年2月1日被申请人向我局对复审商标在茶等全部核定商品上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全部核定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许可使用合同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市北区晏如居日用百货店(被许可人)使用。证据2销售合同及证据1对应金额销售发票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许可人对“恒都蘭房”牌茶叶产品进行了销售。同时结合证据7复审商标茶商品实物照片在案予以佐证。综合考虑所有在案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茶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其余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充分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咖啡等其余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咖啡等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茶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咖啡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