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474008号“OLDTOWN NAN Y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5474008号“OLDTOWN NAN YA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207号

       

      申请人:晋江怡卡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白咖啡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史媛媛
      国内接收人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沙河西路号白沙新兴产业园栋楼区
      
      申请人于2019年7月12日对第25474008号“OLDTOWN NAN Y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国内咖啡贸易及代理等行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OLDTOWN NAN YANG”翻译成中文为“旧街场 南洋”。“南洋”是明、清时期对东南亚一带的称呼,是以中国为中心的一个概念。“旧街场”是马来西亚霹雳州首府“怡保”市城中的新旧城之一,为公有领域的区域名称,属于公共资源,任何市场主体不能独占使用,被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使用缺乏显著性,易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与误认。被申请人具有明显混淆视听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及服务来源,更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称《民法总则》)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各大网络媒体及旅游达人对马来西亚怡保市“旧街场”的推介;2、行政判决书;3、各大媒体对白咖啡商品的起源产生的介绍。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申请注册,2018年8月7日在第30类咖啡、加奶咖啡饮料等商品上取得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民法总则》规定的相关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由拉丁字母组合“OLDTOWN NAN YANG”构成,其用在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
      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商标对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故对其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刘 青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