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756164号“NeuHeLiu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756164号“NeuHeLiu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960号

       

      申请人:上海博康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创托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56164号“NeuHeLi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311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所代表的服务不直接参与市场竞争,服务涉及领域固定在人工智能与芯片科研方向,与引证商标所代表的服务互不近似,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国发[2016]23号、沪委发[2015]7号文件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刘 青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