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501189号“原浆臻酵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501189号“原浆臻酵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426号

       

      申请人:广州市羿丞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01189号“原浆臻酵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显著性、识别性,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原浆”,“原浆”是矿物或有机物在稀糊状态的粗制混合物,化妆品行业中的原浆,即植物原浆,是通过萃取科技采用精纯提取,保留植物中唯一有效成分。“原浆”作为申请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在指定的化妆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