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615250号“相约12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423号
申请人:苏州影说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15250号“相约12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并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明显具有显著性,完全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信誉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在宣传彩页、历届跨年晚会、视频网站及微信等平台的宣传推广证据;申请人签订的与申请商标相关的合同及票据。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相约12点”使用在其指定的培训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