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363535号“BROOK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363535号“BROOK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815号

       

      申请人:美商普世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63535号“BROOK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7243号图形商标、第560492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五)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注册及使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73590号“BROOKSFLANNEL”商标、第3035374号“BRCOKS”商标、第4286704号“柏奴仕顿BROOKS DUNN及图”商标、第458186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在读音、含义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三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同意书、商标注册情况打印页、撤三受理通知书、决定书、相关注册证及翻译、百度百科对耐克品牌及布克兄弟的介绍、公证书复印件、国家图书馆检索结果打印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经审查决定撤销,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我局审理期间,引证商标四、五所有人出具了《同意书》并公证,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并使用,且双方商标亦有区别,我局对此予以认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短袜、手套(服装)、连指手套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袜、手套(服装)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字母组合“BROOKS”,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衣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衣等其余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短袜、手套(服装)、连指手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