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316300号“TWG TE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316300号“TWG TE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286号

       

      申请人:TWG茶产品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16300号“TWG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13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17350号、第10493665号、第5414435号、第10493666号、第10786945号、第13230581号、第10774483号、第5409037号、第27236346号、第27236347号、第5337774号、第1049366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三)或未办理续展手续,或处于争议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信息及相关判决书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九的注册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均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十一至十三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或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TWG”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十一至十三显著识别英文“TWG”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茶、茶饮料、制饮料用草本调味品(香精油除外)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