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968892号“心饮茶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878号
申请人:福州君禧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968892号“心饮茶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经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强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04669号商标、第81916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同时指定使用在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