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265605号“卓尔医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265605号“卓尔医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875号

       

      申请人:北京卓尔医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5605号“卓尔医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10601号商标、第33048774号商标、第18127385号商标、第24494208号商标、第30807244号商标、第12109185号商标、第121091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五处于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五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卓尔”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显著识别部分“卓尔”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与引证商标六、七的显著识别部分“倬尔”相比较,读音相同,字形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健美按摩设备、医用冷敷贴、外科用人造皮肤、矫形用物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特制家具、人造外科移植物、矫形用物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