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512816号“Sunny Fa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6512816号“Sunny Fa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857号

       

      申请人:桂林市惠之林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512816号“Sunny F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57842号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予以撤销,撤销复审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64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徐苗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