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6729363号“沃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858号
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729363号“沃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10637号商标、第13432201号商标、第253420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上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异议、无效宣告等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49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予以宣告无效,该无效裁定现已生效,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661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三在不予注册程序中准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沃联”为普通字体的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航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智能手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