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7119105号“PHANT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866号
申请人:保迪弗兰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119105号“PHANT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2018年9月28日商标局针对申请人所提出删减商品申请已予以核准。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腹部护垫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删除,在按摩器械等其余商品上仍为在先申请商标。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83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将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予以删除,在人造眼睛等商品上继续有效,至我局审理时,该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13477号商标、第6151502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