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909244号“朗易思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6909244号“朗易思听”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860号

       

      申请人:北京艾斯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掘金企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6909244号“朗易思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经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强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854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不予注册程序中准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中文“朗易思听”组成,两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