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310430号“MIDNIGHT BOTT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310430号“MIDNIGHT BOTTL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540号

       

      申请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10430号“MIDNIGHT BOTT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38651号“午夜Midn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别极大,共存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请求待该案审结后再行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申请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剂、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皂、化妆品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识读文字“Midnight”,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