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103551号“亚洲腾TENAS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103551号“亚洲腾TENAS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549号

       

      申请人:横峰县宏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03551号“亚洲腾TENAS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69387号“十亚洲@”商标、第28708439号“十@亚洲”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两件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