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39940号“鑫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39940号“鑫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569号

       

      申请人:江苏利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39940号“鑫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71431号“晶鑫JINGXIN及图”商标在“单晶硅、多晶硅”部分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半导体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仍然有效的太阳能电池、装饰磁铁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