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511464号“臻未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586号
申请人:武汉食清海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11464号“臻未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虽然“未央”是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的行政区划地名,但是亦有“未尽、没完”等固有含义,在申请商标“臻未央”中不易单独识别“未央”为西安市县级行政区划地名。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