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28528号“DAJIA BAOXI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587号
申请人: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28528号“DAJIA BAOX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188951号“D+AJIA”商标、第35270467号“保险BAOXIA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82899号“大家DA.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52093、15453188号“DAOJIA.COM.CN”商标,第4781590号“大家DaJia”商标,第10778010号“大佳网www.dajianet.co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四、六)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间有共存情况。此外,引证商标二、三、四、六均处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请求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经营业务介绍、保监会网页截图、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七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引证商标五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三件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纸巾、图画、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核定使用的纸、宣传画、卫生巾、印刷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虽经一定图形化设计,仍可识读为“DAJIA”,该部分文字与引证商标二、三的“DAOJIA”文字构成相近,与引证商标四和六的“DaJia”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