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1272581号“小爱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791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72581号“小爱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05909号商标、第23266912号商标、第24506442号商标、第3011680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三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小爱系列商标创意说明、申请商标的相关宣传报道等(光盘形式)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四我局审理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小爱 AI”与引证商标一“小爱”、引证商标二“小爱的创意礼盒”、引证商标三“小爱智能管家”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玩具、国际象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的玩具、纸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王阳
李硙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