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304912号“日本薬健 金の青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340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日本药健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4912号“日本薬健 金の青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在日本将第5、29、30、32类指定商品获准注册并颁布了商标注册证,即可视为已获得日本政府同意。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日本第5775238号“日本薬健”商标注册证及中国第19054213号“日本薬健”商标注册证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日本薬健 金の青汁”中虽含有国家名称“日本”,但鉴于申请人名下的“日本薬健”商标已在日本核准注册,可视为日本政府同意申请商标注册,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5类和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王阳
李硙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