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075086号“天津茱莉亚学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075086号“天津茱莉亚学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877号

       

      申请人:天津茱莉亚学院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75086号“天津茱莉亚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26275号“茱莉亚”商标、第19126277号“茱莉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在中国天津开设的分院,双方将签署共存同意书,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除“天津”外,还包含其他显著文字,整体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官网页面、申请人登记信息、其他商标信息、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签署的同意书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天津”是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是否出具同意书并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王阳
    李硙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