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083488号“CART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279号
申请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083488号“CAR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72992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60374号商标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上述撤销决定及驳回决定现均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孙红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