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2300433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701号
申请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被申请人:马凤霞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5日对第223004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543846号“SWJEA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名下有大量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672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19年4月16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T恤衫;内衣”等商品上。争议商标的专用期自2018年1月28日至2028年1月27日。
2、申请人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名下共申请五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第25056691号“姿马仕”商标、第24218685号“汀百伦”商标、第24316804号“绒思哲”商标、第24046662号“颜氏”商标、第4574680号“富士通”商标、第25228286号“妙妮雅”商标、第25228284号“集芙妮”商标、第25737810号“妤宝莲”商标、第26351146号“妙琳凯”商标、第27120164号“绒塔芙”商标、第26613522号“岚特娇”商标、第27120166号“尊雅戈”商标等。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在于: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即使考虑到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它们并存于“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亦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五百多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个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类似的商标,如:“姿马仕”、“汀百伦”、“绒思哲”、“颜氏”、“富士通”、“妙妮雅”、“集芙妮”、“妤宝莲”、“妙琳凯”、“绒塔芙”、“岚特娇”等。被申请人该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其具有囤积商标、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谢乐军
郭昱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