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565682号“看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565682号“看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278号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565682号“看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行业具有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05715号、第8836671号、第17307925号、第22419015号、第34857750号、第24936338号、第172732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看”与引证商标一、六显著识别文字“看”,引证商标二至四、七显著识别文字“看看”,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广告、替他人推销、销售展示架出租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上述引证商标的区分性。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其商业信誉具有高知名度,且可以延及申请商标使相关公众能够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