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2379684号“黑豆哥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090号
申请人:陕西福禄成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379684号“黑豆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48895号“豆哥DOG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29256号“黑豆哥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宣传和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豆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物制作用生米糊”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豆粉”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物制作用生米糊”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肖琦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