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14029029号“双固”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07245号重审第0000002983号
申请人:龙岩市双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兵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07245号《关于第14029029号“双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28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关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包括伪造申请书签章、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行为等。本案中,针对第三人(即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时提供的主体资格证明与工商登记部门所记载的信息不符的主张,原告(即本案申请人)已进行了初步举证,而被告提交的证据信息不清,无法证明第三人是否具有个体经营资质,第三人在评审阶段及诉讼阶段亦未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第三人以虚假文件取得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及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日期均早于2019年11月1日,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后审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查询了被申请人在商标注册阶段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电子档案,该档案中注册号、营业执照有效期及发照日期均显示不清。且被申请人在评审阶段及诉讼阶段亦未提交相关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被申请人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谢乐军
郭昱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