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586055号“TReK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8586055号“TReK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08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美国崔克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冈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586055号“TReK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2709号决定,于2019年09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查询,未发现复审商标在“电流计”等商品上进行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注册证书;
      2、销售发票、发票签收回执及其他票据;
      3、被申请人官方网站、网络店铺;
      4、销售聊天记录及邮件记录;
      5、百度及360关键词检索;
      7、产品实物宣传照片。
      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上述证据相同,我局不予赘述。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及证据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的主要质证理由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8月18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2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流计”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2年3月13日。
      2、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19年1月21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第9类“电流计”等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申请人需提交其在2016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涉及的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我局认为,对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2部分发票开具时间不在指定区间内,其余发票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其余证据均为自制证据,缺乏证明力。故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