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900190号“希洁贝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864号
申请人:苏州希洁贝尔静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00190号“希洁贝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已注册系列商标的延续和继承,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469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字体字形、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天猫旗舰店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