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101615号“JingD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101615号“JingD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863号

       

      申请人:北京京都儿童医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01615号“JingD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0067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驳回决定在“医院”等服务上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配镜服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