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006345号“大童小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838号
申请人:童民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06345号“大童小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为了发展自我品牌而独创的,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已获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40141号商标、第27826694号商标、第29735321号商标、第312405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整体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