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788229号“万万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788229号“万万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405号

       

      申请人:易达乐享(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88229号“万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643326号“萬及图”商标、第19536405号“万万游乐园”商标、第19536410号“万万乐园”商标、第22278605号“万万娱乐”商标、第1491493号“中萬 萬及图”商标、第25960183号“万及图”商标、第10675995号“萬”商标、第11341931号“万及图”商标、第14459165号“万及图”商标、第13486081号“萬来大厦 萬WAN LAI MAN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呼叫、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19)第258816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汉字“万万”与引证商标十汉字“萬来大厦”在呼叫、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两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汉字“万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认读汉字“万万游乐园”、“万万乐园”、“万万娱乐”、“中萬”、 “万”、“萬”和“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学校(教育)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教育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足以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