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859527号“变色龙CAMELE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403号
申请人:普丽生(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敬德宣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59527号“变色龙CAMELE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879045号“变色龙”商标、第35169774号“COCO chamele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申请注册日为2018年12月7日。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申请注册日早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汉字与引证商标一汉字均为“变色龙”呼叫、文字构成相同,整体外观相近;申请商标英文“CAMELEON”与引证商标二包含的英文“chameleon”在个别字母和书写形式上存在差异,呼叫、整体外观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化妆品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净化剂;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