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80635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719号
申请人:汪文波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不休知识产权研究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063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9017472号“中晨联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168981号“扬志YANGZ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报刊剪贴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开发票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报刊剪贴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6月17日